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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4 00:16:17 来源:“临桂普法”微信公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条例解读

    一、执行公务活动也要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中对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文明习惯养成、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此外,《条例》还对文明就医作了规定,如“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对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二、设置重点治理清单重点关注十项不文明行为

    《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一方面以正面倡导的形式作出规范,经过梳理后,按照行为类型和行业类别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和促进的文明行为;另一方面对一些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既涵盖了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文明行为,也包括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中一并进行了重申。同时列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处罚。

    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请,2019年6月11日至17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开展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工作,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截至6月17日24时,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到来自全区社会各界有效问卷129419份,提出意见、建议2000多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同时根据立法技术,对条例草案中部分不文明行为表述进行整合提炼。

    《条例》中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有:(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三、“高铁霸座”“车闹”将被记入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

    针对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车闹等铁路旅客不文明行为,《条例》根据立法权限,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

    在《条例》第六十三条设两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同时在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四、《条例》体现“以诫为主” 可以“以役代罚”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条例》表明,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认定可以依法减免罚款处罚。

    《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二、内容解读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三条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2.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第八条还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条例第二章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4.关于鼓励和促进。

    条例第三章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5.关于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条例重点瞄准10种不文明行为,在第四十八条列出重点治理清单,一是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二是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随意张贴、喷涂广告”“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等;三是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等。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需要特别介绍的是,这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从我们开展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的12.9万份有效回复的结果并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来确定的。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首次专门就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开展民意调查,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作出相关法规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